當時鐵水罐車公司上海城市廣場工程部的4職員共同蒙納賄賂,彼此覺得這件工作天知、地知、你知、我知。但是沒想到,納賄的承建商在其余案子出了事,也把向萬科職員納賄之事一并交代出來。四位職員進了扣押所。
鐵水罐車公司司理說還有一名涉案的職員調回深圳工作,上海長寧區檢察院要求咱們共同一下,輔佐懷疑犯歸案。萬科擔負人力本錢工作的解凍接到檢察院的電話后,快速將檢察院的兩個建議轉告我:一是萬科以出差的名義將這名職員派到上海,而后由檢察院扣住。二是顛末深圳檢察院直接來公司抓人。兩種方法公司能夠或許挑選,但是不管如何不能夠告訴他本身。假設告訴了他,人跑掉了,公司就要承當義務。